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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保險人來(lái)說(shuō),“代位求償權”有哪些好處?
1、更可靠的賠償保證。被保險人可選擇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資金實(shí)力和資信,這往往是其他責任方所無(wú)法比擬的。
2、保險公司的求償權僅限于其賠償金額,超出的部分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3、在獲得保險賠款之前,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求償權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說(shuō),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優(yōu)于保險公司。
但是,被保險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還必須保證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不致因其行為而受到損害。例如,未經(jīng)保險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能同第三者責任方達成任何賠償決定或放棄對第三方責任的追償,否則,被保險人將失去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權利。此外,被保險人還有義務(wù)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協(xié)助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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